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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22-11-14 14:37:42

  商标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规定了商标权无效的情形以及无效宣告的程序;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了商标无效后的一年过渡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对于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注册商标的无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违反绝对无效事由而无效,第二种是因违反相对无效事由而无效。
(一)绝对无效事由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绝对无效事由包括以下:
1.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超范围代理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5.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除前述四项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商标注册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也属于绝对无效事由。
(二)相对无效事由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或注册驰名商标的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以及因合同业务关系抢注商标的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错误标示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与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5.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违反先申请原则或先使用原则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6.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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